基本案情:2014年4月24日6时许,受害人许某某给一审被告赵某某打电话要求干活,赵某某便安排受害人许某某到一审被告徐某华家修外观圆弧形淋水,以便贴砖。当日8时许许某某在上楼梯时摔下经抢救死亡。后赵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完毕。后受害人家属起诉至梓潼县人民法院认为许某华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梓潼县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判决一审被告许某华承担受害人总损失的20%。理由为:许某某存在选认的过失。
案情分析:本案的关键是许某华是否承担责任?本代理人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许某华的房屋主体在2010年已建好,现只是做些粉水工作,对工人的要求不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遂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做粉水工作需要相关的资质的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 上诉人许某华不承担责任。